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因非法拘禁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因敲诈勒索罪被沅江市入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因抢劫罪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20年10月15日15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邀集秦某某、周某某、秦某峰一起出来吸食毒品。之后由陈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秦某峰四人每人出资500元后,由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小B”购买毒品。在与“小B”约好在**桥北进行交易后,陈某某便与秦某某开车前往益阳桥北。陈某某以2000元现金向“小B"购买了2克氯胺酮(K粉)。之后便和秦某某驱车返回沅江市美世界附近,并在自己车牌为湘******的车内容留了周某某、秦某某、秦某峰以“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氯胺酮约1克。
(二)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邀集秦某某、陈某某、秦某峰出来到沅江市**自已开的89号包厢来唱歌。过程中周某某提出一起吸食氯胺酮,众人同意后陈某某拿出了2020年10月15日自己与周某某、秦某某、秦某峰一起出钱购买吸食,但没有吸食的约l克左右的氯胺酮。之后被告人周某某与秦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在**号包厢的茶几上以“鼻吸"的方式将l克氯胺酮全部吸食完。
(三)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被告人王某某在2020年10月份期间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沅江市**界附近闲逛时偶遇了陈某某并邀请陈某某到自己位于沉江市**路**区的家中吸食氯胺酮。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就和陈某某在自己位于沅江市**厂家属区的家中客厅的茶几上以“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约0.1克;
2、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邀请周某某到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氯胺酮,在周某某答应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便与周某某在自己位于沅江市**厂家属区的家中客厅的茶几上以“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氯胺酮约0.1克;
3、2020年10月17日14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邀请陈某某到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在陈某某答应之后王某某便与周某某在自己位于沅江市沉江市**路**区的家中客厅的茶几上以“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氯胺酮约0.1克。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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