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06年6月22日因嫖娼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陈某甲经事先商议后,由周某某负责召集赌客、安排场地,陈某甲负责在赌博过程中向赌客提供资金、安排抽头人员,两人先后在安吉县递铺街道双河村双河小高层等地,多次召集黄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等人,采用“大牌九”、“小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家属已代为退赃人民币各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等;
2.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二人已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8********);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52********)。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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