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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某甲等3人盗窃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新化佬”),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于13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经陈某某分别电话邀约,同意外出伺机实施盗窃。其中,周某甲负责驾驶车辆并使用开锁工具开锁,陈某某、周某乙负责寻找作案目标。作案时,一人随周某甲实施盗窃,另一人负责望风。三人约定,所得赃物周某甲分四成、陈某某、周某乙各分三成。同月11日、12日,三人在重庆市秀山县、武隆区共实施盗窃三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1日,三被告人在重庆市秀山县**街道**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居民杨某甲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11月11日,三被告人在重庆市秀山县**街道**花园**单元**栋居民杨某乙家中盗窃黑色华为NOVA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298 4.6元。

3.2020年11月12日,三被告人在重庆市武隆区**街道西路**号**栋居民胡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50元。

2020年11月13日凌晨,三被告人在重庆市南川区南侨酒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家属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周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程晋意

                                               检察官助理 冷雪峰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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