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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村居民,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9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丁、某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1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4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为了获取钱财,经密谋盗窃后,于2020年3月3日10时许,由唐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陈某某窜到平南县镇隆镇十字路口往平南城区方向右侧的兴旺大排档门前,唐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进入该店在收银柜台盗窃了人民币500元;同月5日15时许,又窜到平南县平南街道农贸市场的全真杂货店,唐某某负责引开店员注意力,陈某某趁机盗窃了该店收银台抽屉的人民币600元;盗得后,在16时许逃回桂平市木乐镇途经平南县迎宾大道旧新桥路口时,唐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进入美丽家小卖部盗窃了该店桌子抽屉的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赵某某、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和照片;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全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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