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居委**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居委**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居委**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商量使用“出千”的方法诈骗后,由陈某某约被害人叶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楼饮茶。期间,刘某某以“**”身份,唐某某以“**”身份和叶某某聊天,取得其信任后,怂恿其参与用牙签进行“三合彩”赌博。叶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参与赌博,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相互配合“出千”,将该10000元骗走,之后又约定叶某某第二天继续赌博以把钱赢回来。
202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和被害人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楼**文房用牙签进行“三合彩”赌博。叶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参与赌博,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相互配合“出千”,骗走叶某某19500元。
2020年9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抓获刘某某、陈某某,扣押陈某某人民币500元,扣押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2020年9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巷路口抓获唐某某,扣押唐某某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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