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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唐某某等4人盗窃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村**组。2000年10月13日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4年7月6日因盗窃罪被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9月28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8月26日因盗窃罪(未遂)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路**小区。被告人唐某甲2010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14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2016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16日因盗窃罪(未遂)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3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村。2016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7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八府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现在押。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吕某乙、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唐某甲、吕某甲、唐某乙四人到旬阳县作案,由唐某乙驾驶陕A****C小车从西安出发,承诺负责唐某乙日常开销和车辆加油。到旬阳后四人分工协作,由陈某某、唐某甲、吕某甲作案,唐某乙负责驾车接应。期间,四人行至旬阳县城区康花园妇幼保健院,唐某甲、陈某某、吕某甲三人下车后各自伺机作案,唐某甲在妇幼保健院一楼大厅盗窃张莉华为P30PRO手机一部;之后四人驾车行至旬阳县党家坝民威自强广场,陈某某和吕某甲在民威自强购物广场一楼服装店门口分别盗取刘玲殿小米5X型手机一部、龚德梅一部VIVO牌X9型手机一部;随后四人驾车到旬阳县城区万友水果超市附近,唐某甲和陈某某、吕某甲下车进入万友水果超市,陈某某在唐某甲、吕某甲的配合掩护下盗窃柯某甲OPPOR19型手机一部;最后四人驾车行至旬阳县城区新华书店附近,陈某某独自下车盗窃张某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四人上车后,陈某某发现被害人柯某甲手机的微信钱包****,唐某乙和唐某甲遂到民威超市用柯某甲微信支付购买三条硬蓝利群国色****,两条硬中华香烟及一包芙蓉王香烟,陈某某和唐某乙在丽都建新超市使用柯某甲微信支付购买三桶金龙鱼食用油及****,共计盗刷柯某甲手机微信钱包****.6元,四人驾车逃离旬阳。

12月31日四人驾驶作案车辆进入安康城区继续实施盗窃,在金州路中心医院附近盗窃胡梅VIVO-X27手机一部、巴山中路电信营业厅附近盗窃唐梦娟iphone-max手机一部、在培新街附近盗窃吴芳华为mate30手机一部、江北大道喜盈门超市盗窃蒋荣娥vivo-z1i手机一部。

2020年3月16日经旬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张*、刘**、龚**、柯某甲、张某某的手机价值6589元。2020年4月26日,经旬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胡*、唐**、吴**、将**的手机价值11781元。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吕某乙、唐某乙四人盗窃9部手机及盗刷现金价值合计202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吕某乙、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笔录:被盗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数据、通信基站位置、行车轨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吕某乙、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四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吕某乙属于主犯,被告人唐某乙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彬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吕某乙、唐某乙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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