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镇等地,虚构有串珠子的手工活让被害人许某某帮其加工的事实,采取冒充买家、充当介绍人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货物保证金、好处费等共计两万四千余元。此外,被告人唐某某借与被告人陈某某打架之机,虚构陈某某报警其丈夫进派出所需要花钱解决该事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赔偿款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
检察官助理:沈士雯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天津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5页,补充材料4页,光盘3张,取保材料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