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泗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丁某甲于2001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并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并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在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期间,双方产生感情,二人在泗阳县泗沭医院宿舍短暂居住。自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与陈某某在双方均有配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先后租住在泗阳县**家属区南楼**室(现已拆迁)、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5月14日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婚姻登记信息、医院病历、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毕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均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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