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8〕337号
被告人陈**,曾用名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家住**县***镇**村*组,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家住巧家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号附*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帮助他人在罗平县阿岗镇乐作村委会妥者村非法购买初烤烟叶5980公斤,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唐**为获取8000元运费驾驶号牌为云F*****轻型仓栅式货车与被告人陈**一起将初烤烟叶运输至贵州省开阳县。22时许,行驶至罗平县老324国道栗子坡村村口处被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查获。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5980公斤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2922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称量、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帮助他人购买并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二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唐**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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