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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喻某某组织卖淫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喻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二进路德天酒庄北侧出租房租赁了一间房子给四名越南籍卖淫女居住,负责卖淫女的伙食,通过发放招嫖卡片的方式招嫖,并驾驶小汽车接送四名卖淫女到徐闻县各酒店卖淫。2019年8月份前后,王某某 (另案处理)开始参与接听招嫖电话和驾驶小汽车接送越南籍卖淫女到徐闻县各酒店上门卖淫,并负责收取越南籍卖淫女卖淫所得嫖资再转交给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喻某某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粤G5W****的丰田凯美瑞牌小汽车用于接送四名越南籍卖淫女到徐闻县各酒店上门卖淫。2019年9月21日开始,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参与接听招嫖电话和驾驶小汽车接送越南籍卖淫女到徐闻县各酒店上门卖淫,并负责收取越南籍卖淫女卖淫所得嫖资,再转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2019年9月30日凌晨,侦查人员在广东省徐闻县徐城街道聚展商务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并在聚展商务酒店502房抓获越南籍卖淫人员罗某甲、罗氏某某及两名嫖娼人员,后根据线索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半岛湾酒店403房抓获越南籍卖淫人员罗某乙、阮某某和两名嫖娼人员。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武某某人接听招嫖电话在微信群内相互通报招嫖信息,再由陈某某、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分别驾驶两辆小汽车接送罗某甲、罗氏某某、罗某乙、阮某某四名卖淫女到徐闻县各酒店上门卖淫,卖淫所得或先由喻某某、李某某武收取再转交陈某某,或者直接通过微信二维码扫描方式由陈某某收取。越南籍卖淫女到酒店上门卖淫每次收取200元人民币,陈某某等人团伙分得100元,卖淫女分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200元人民币、vivo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组织4名越南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喻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运送4名越南籍卖淫女、收取嫖资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均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7册933页,检察卷1册34页。

3.涉案4200元人民币、vivo手机1部(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二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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