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城市滨海县,住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住盐城市滨海县**镇**小区。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30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超员的苏JJ****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告人孙某某从上海市马陆加油站出发。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车辆已经满员,仍然接受乘客上车,并收取车费。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苏JJ****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975公里路段时(射阳县境内),被李某某驾驶的鲁B0****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接处警时查明,苏JJ****号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57人,实际载人84人,超员27人。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共同实施危险驾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蓉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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