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2020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2020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底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秦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2、2020年10月初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10月底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街**栋**单元**楼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秦某某等人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已于2020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租房合同、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源

检察官助理:袁胜英 

2021年1月6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 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4.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