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住陕西省**市**市**镇**村**组**号,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于201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2016年10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巨某某报案称其家中现金被盗,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8月17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于2020年8月18日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一起驱车来到兴平市,将车停在了金岭小区外面,两人走进小区,然后找了一个门开着的单元楼,乘坐电梯到达该栋楼倒数第三层的楼层,然后两人顺着楼梯往下走,在确定一家住户家中没有人之后,由陈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并进门翻找东西,孙某某在门口盯梢。陈某某入户后,在该住户家衣柜的内层抽屉里找到了2000多元现金,随后两人离开小区并开车返回西安,将盗窃得来的现金进行分赃,陈某某分得1300元左右,孙某某分得700元左右;两人各自将分得的钱用于挥霍。
2、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准备去富平女朋友家,路过阎良的时候,从阎良下了高速走到航飞小区附近,将车停放在航飞小区的西区底下停车场入口的马路上,下车后顺着停车场走到了一个单元楼第八层,在确定该层一住户的门锁符合其开锁的条件并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拿出其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该住户的门打开了,进入后在主卧室的床头柜的抽屉发现一个灰色的小包,将该小包里现金全部装入自己口袋里,又在床头柜的下层抽屉中三个红色首饰盒中盗得一个金质的手串和一个手串上挂的金猪、一条金项链、一个转运珠手链,并将首饰盒旁两个白色信封装有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及50元面值的纪念币装入口袋,随后离开并顺着楼梯下至地下停车场,后来到自己车上,上车后在清点所盗财物的时候被兴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陈某某2020年8月17日共盗窃50元连号纪念币22张、人民币3408元、一个金猪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转运珠金手串,经价格认定,被盗金猪手链价格752元、金项链价格3445元、转运珠手串价格5054元。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数额共计13759元。
3、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曹某某发现其位于西安市航天西路聚福苑小区的家中被盗后报警,被害人陈述其家中1300元现金和两台笔记本电脑被盗。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当天出警,经过现场勘查,在受害人钱包内的“长安西部驾校学员证”上提取到一枚指纹,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该指纹与被告人陈某某右手拇指为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2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秀娟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