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1号。2015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浙CF****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伙同曹某某来到永康市**区**村**路**号附近,采用含有氰化物的鸭脖为诱饵毒狗的手段,将被害人杜某某的1只黄白色土狗盗走。
2、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轿车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永康市**区**村**路,采用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2只黄色土狗;又在永康市**区**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1只黑色土狗。
3、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轿车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永康市**区**村**号附近,采用同样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1只黑黄色土狗;在**区**村**58号附近,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1只黄色土狗;在**区**村**小区**栋**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颜某某1只黄色土狗;在**区**村**小区**2弄**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泮某某的1只黄色土狗。
当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又在永康市**镇王**村**号附近,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1只黑色土狗。后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轿车内搜出3只土狗、白色颗粒等物。被告人陈某某被逃走。经鉴定,3 只土狗的价格为4970元人民币,白色颗粒含有氰化物。
2019年12月28日,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了3097元。现已赔偿徐笑斋等7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永康市价格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成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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