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孙某某诈骗)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一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6********,土家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6********,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始,被告人陈某某注册并使用昵称为“颜色”的微信号,冒充女性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期间以归还信用卡、购买物品等事由向被害人骗取财物。2017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金海人民币4 720元、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4 500元、被害人余某某4 907元、被害人叶某甲人民币15 866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 200元、被害人税晋人民币1 5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 130元,共计人民币42 823元。

2018年始,被告人孙某某注册并使用昵称为“语文”和“不甜”的微信号,冒充女性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期间以归还信用卡、购买物品等事由向被害人骗取财物。201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叶某乙人民币3 100元、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1 52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 130元,共计人民币1 1750元。

到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某亲属处扣押人民币12 000元用于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叶某乙、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玉燕

检察官助理:周非儿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