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孙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组**号,来沪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结伙,利用他人提供的“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701室开设赌场,并由陈某某“操盘”、结算赌资,由孙某甲召集赌客,供参赌人员秦某某、潘某某、金某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两被告人居住地进行搜查,当场共扣押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秦某某、潘某某、金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结伙,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网络“百家乐”方式赌博,并提供赌资结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及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

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张霜霜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孙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