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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孟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浙江省泰顺县**镇**村**,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广场**号楼**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佛坪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指使从事介绍卖淫犯罪行为,并安排被告人孟某某使用昵称为“aaaa魔都风云”“a安殿”“茶叶~小哥”“aaaaaaaa星月”等微信号通过手机联系嫖客卖淫女,向嫖客介绍卖淫女信息供嫖客挑选,让嫖客前往卖淫女住处接受卖淫服务,并从中抽取介绍费牟利。

被告人孟某某根据陈某某的安排于2020年7月25日,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陆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室与嫖客严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于同年7月28日、7月30日,通过微信分别介绍卖淫女宋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与嫖客李某某、鲍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并由陈某某通过支付宝抽取介绍费。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被民警抓获,其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起,其和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广场**号楼**室,之后一天陈某某带回四个手机称要通过这些手机介绍推油、按摩来赚钱的事实。

2.证人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分别经昵称为“aaaa魔都风云”“a安殿”的微信号介绍嫖客至其等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介绍费每单人民币300元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鲍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分别经昵称为“茶叶~小哥”“aaaaaaaa星月”“aaaa魔都风云”的微信号介绍卖淫女,在被告知卖淫女地址后至卖淫女各自的住处接受卖淫服务并支付嫖资600元给卖淫女的事实。

4.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起,昵称为“安殿”的微信号以抽取人民币300元介绍费的方式向其介绍嫖客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6.提取笔录、手机截图,证实被告人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聊天记录及转账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及客户账户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介绍卖淫抽取介绍费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嫖客李某某、鲍某某、严某某、涉案卖淫女宋某某、陆某某因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共同介绍他人卖淫,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骏

检察官助理杜佳妮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值班律师陈昌伟,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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