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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孟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绵竹**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段**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栋**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仲某某、董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仲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向湖南**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加盟申请,并于当月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绵竹市仟坤步行街共同经营**纺织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2017年8月,被告人孟某某申请登记**健康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与陈某某、仲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绵竹市东方明珠“三十九铺”共同经营,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仲某某、董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以代理销售绿之韵产品为名,利用 “生态纺织模式”发展会员,要求入会人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钱款,后由报单员在绿之韵会员管理网站平台(网址:Fzjr.sgrwf.com)将入会人员所缴纳钱款兑换成e币,并用e币点购相应PV值的产品注册成为会员(会员获得C编号),会员同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后从其推荐的下线会员中获得绿之韵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返利。

其中,2016年之前会员缴纳30600元后每推荐一个30600元的新会员会员享受5000元的直推奖,会员发展下线必须形成左右两条支线,当其下方两条支线均每增加一个30600元的新会员时会员享受3000元的对碰奖,另外根据会员推荐的下线会员的代数享受辅导奖。2016年7月之后会员缴纳30300元后平行发展下线2人享受回本12000e币(1e币等于1元人民币,下同),平行发展下线4人,享受回本18000e币。回本计划完成后,会员两条支线再往下发展新会员,从第三层开始当该会员下方两条支线均各增加一个30300元的新会员时该会员享受2600e币的对碰奖。此外,会员下线每增加1名新会员该会员享受200e币的见点奖,奖励以20层为限;同时该会员享有其推荐的1-3代新会员获利总金额的5%,4-6代新会员获利总金额的3%,7-9代新会员获利总金额的2%的辅导奖。上述奖励均以e币的形式奖励到会员的C编号,会员通过将自己C编号上的e币转给报单中心再由报单员给会员提现。截至2018年5月,该传销组织传销参与人员370余人,层级达3层以上。

被告人陈某某将“生态纺织模式”引入绵竹,同时为专卖店和服务中心投资,并经常给会员讲课、积极发展下线;被告人孟某某为服务中心实际经营者,2017年8月后负责给会员报单及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并给会员讲课;被告人仲某某申请成立绵竹的专卖店及报单中心,为专卖店及服务中心投资,并积极向会员介绍产品、发展下线,也曾负责给会员报单;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向会员做宣传,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被告人张某某为报单中心报单员,负责会员报单及专卖店、服务中心财务,给会员下账等具体事务,并积极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会员1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仲某某、董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薇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仲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董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谢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绵竹市∗∗镇∗∗段∗∗号∗∗栋∗∗单元∗∗楼∗∗号,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绵竹市∗∗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含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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