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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花园**号楼**单元301户,务工。2012年5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镇**街**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1504301992051518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楼**单元501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室,个体。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害人房某某在黄岛区***路****烧烤店酒后上厕所时,与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上前劝阻时与房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先打了房某某头部一拳,房某某还手与陈某某厮打,赵某某见状上前搂住房某某脖子往后拽,宋某某上前推搡房某某,致房某某摔倒在地。房某某倒地后,陈某某用一啤酒瓶将房某某头部打伤,赵某某、宋某某压在房某某身上继续与其厮打,后被人劝开。经鉴定,房某某头枕顶部裂伤及上唇右侧粘膜破损,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腰部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赵某某已赔偿房某某经济损失,取得房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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