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9********,汉族,农民,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2000********,汉族,农民,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2时许,在武邑县**烧烤店内,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厕所呕吐时,被害人崔某某因多次敲门未开而催促辱骂陈某某。双方回到座位后,陈某某将该事告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宋某某为出气去找崔某某,并与崔某某及其朋友卢某某发生口角,宋某某扇了卢某某脸部一巴掌,卢某某还回一巴掌,后双方继续争吵,崔某某推搡陈某某肩膀,随即陈某某、宋某某对崔某某进行殴打,将崔某某打倒在地后,两人继续用脚踹崔某某左侧身体,致崔某某受伤。后经鉴定:崔某某左侧第6-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双下肢擦挫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对被害人崔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崔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监控视频;
2、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证人及某某、卢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均存在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张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83328****、1330318****。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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