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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昆山市****花园****(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兴市****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叶怀静,上海思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成成,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昆山市****花园****(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新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艳方,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苏HJ****轿车载被告人陈某某在昆山市东城大道行驶,准备左转通过小路绕道宋家港路,被被害人尤某某驾驶的苏EY****轿车实线变道加塞。被害人车在前、被告人车在后,先后行驶到宋家港路,后被告人加速赶上被害人车,并对被害人一次别车,被被害人车继续超越,第二次别车时又被被害人率先先行,此后二车前后在宋家港路、翠薇路路口等待红绿灯。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先后下车,被告人宋某某敲被害人尤某某的驾驶座窗,被害人尤某某下车后,与被告人宋某某推搡并将宋某某拐倒在地,后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尤某某互殴,致被害人尤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被害人尤某某左侧第7-11肋骨折,位于同一力线,符合一次外力作用所致,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

2.证人姚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执法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丽娜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昆山市****花园****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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