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陈某某在新桥街道沙井地铁站D出口发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小牛牌电动车,被告人陈某某下车将该电动车推出停车位并让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该电动车,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被告人宋某某的电动车推动该辆小牛牌电动车前进,推行100米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该电动车车前盖打开后启动电源并驾驶盗来的电动车与被告人宋某某一同离开现场。2020年7月3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华区骏龙**村**栋楼下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作案工具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龙华区景华新村**区**号楼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涉案小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2元)及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小牛牌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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