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二连浩特市**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逮捕前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二连浩特市**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逮捕前住二连浩特市**公司**楼。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锡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二连浩特市**洗浴中心技师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逮捕前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在二连浩特市共同经营**洗浴中心,2018年初洗浴中心承包给他人经营,2019年10月,陈某某与尚某某再次自行经营,陈某某占股三分之二,尚某某占股三分之一,并聘用被告人锡某某为技师部经理。
自行经营期间,部分技师在正常按摩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开始卖淫,被告人陈某某与尚某某发现后并未阻止,反而与被告人锡某某共同商议如何收取卖淫嫖资,确定嫖资收取方式后,经卖淫技师认可达成嫖资收取分配比例,即洗浴中心收取50%,锡某某收取2%,技师收取48%。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按摩技师马某某、支某某、么某某共卖淫50次,收取嫖资36698元人民币。2020年6月9日0时许,按摩技师马某某、支某某、么某某在**洗浴中心三楼卖淫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笔记本、手写明细、小票等书证;证人么某某、支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在经营**洗浴中心期间容留按摩技师在洗浴中心卖淫,并收取嫖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锡某某明知**洗浴中心有容留卖淫行为,仍提供帮助并分取嫖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尚某某、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小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户,联系电话:1514862****;被告人尚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二连浩特市**公司**楼,联系电话:1530479****;被告人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4797****。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款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