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市场附近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站前路和清佛公路交界附近的马路边,盗窃了约40米的路灯电缆线。其经被告人尹某某介绍,将盗来的电缆线运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康怡小区A7栋101号首层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进行销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线是赃物,仍以人民币1200元进行收购。
2020年6月1日,张某甲窜至清远市清城区百加新寮村附近一段新路处,盗窃了约40米的路灯电缆线。其经被告人尹某某介绍,将盗来的电缆线运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康怡小区A7栋101号首层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废品店进行销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述电缆线是赃物,仍以人民币1000元进行收购。被告人尹某某从中收取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的介绍费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台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孙某甲、张某乙、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现被告人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3张。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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