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1053号
被告单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公司类型:外商独资企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区**区**号楼**区第**层B,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台湾身份证号码F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房。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7年12月6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1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村**号,现住东莞市寮步镇**村**巷**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7年12月20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4日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2年成立,香港*甲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甲公司)于1998年在香港成立,**公司和香港*甲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都是许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经查,从2015年开始、**公司、香港*甲公司联手为国内客户采购进口集成电路IC芯片(下称IC),并由香港*甲公司联系香港*乙公司、香港*丙公司等非法“带货”公司将IC走私进入深圳。
走私行为具体流程如下:被告人陈某某是**公司业务经理,从2016年10月开始其在许某某及其直接上司部门经理蔡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联系国内IC买家订货,之后由**公司客户助理将采购订单录入香港*甲公司的网上采购系统(**ERP系统)中;香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客户订单采购IC产品,并联系香港*乙公司、香港*丙公司等所谓“带货”公司,由香港*乙公司、香港*丙公司将IC产品走私入境。期间,陈某某根据其上级的指示及客户需求,制作“上货计划表格”,注明走私IC的型号、数量、到货时间、快线、慢线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香港*甲公司人员,并通过电子邮件同香港*甲公司人员及**公司人员沟通相关IC产品走私入境等事宜。此外,走私IC的货款由客户转账到由**公司控制的2个国内私人帐号上,并由**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香港*甲公司人员的指示转账到其他账户。经查,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尹某某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在深圳为**公司接收走私IC并送货,**公司每月付给尹某某报酬。尹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群等同香港*甲公司人员及**公司人员联系,香港*甲公司人员会发邮件告知其香港*乙公司、香港*丙公司具体“带货”入境的时间及货物清单,之后尹某某直接同香港*乙公司、香港*丙公司的送货司机联系,并相约在福永大道家私城附近接收走私IC。接到IC后,尹某某会发邮件及微信群告知收货情况,之后,按照**公司人员的安排运送相关IC产品给国内客户。经鉴定,从2015年至2017年**公司、尹某某参与走私进口的IC偷逃税款人民币11143735.03元;经鉴定,从2016年10月起陈某某参与的走私进口IC偷逃税款人民币44975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关缉私部门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邓某某、朱某甲、符某、朱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词、指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计税情况说明等;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封存电子数据清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邮箱)、固定电子数据清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走私集成电路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司业务经理,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他人走私集成电路入境,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翔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尹某某现关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三册;
3.诉讼代表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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