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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逮捕。

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尹某某向被告人岑某某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后带着毒品冰毒来到被告人陈某某居住的廉江市**镇**村岭头一果园房屋的二楼房间处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和尹某某将该1小包毒品轮流吸食完。后尹某某将200元的购买毒品毒资交给陈某某转交给岑某某。

2、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廉江市**镇**村岭头一果园处与“竹鸡”(未核实身份)商议凑钱拿点毒品“冰毒”回来大家玩一下。两人分别拿出100元现金,由陈某某联系岑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联系好之后陈某某来到**镇中心小学门口树下拿到该小包毒品“冰毒”,并把200元现金放在之前放毒品的地方。回去后陈某某就跟“竹鸡”直接上到其位于廉江市**镇**村岭头一果园房屋的二楼房间处,之后“竹鸡”就和陈某某开始用冰壶吸食毒品“冰毒”。两人吸食的途中,江某某、尹某某也来到了房间处,尹某某和江某某见状便上前以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岑某某也来到该处,并将剩下的“冰毒”都吸食完后各自离开。2020年4月21日15时许,江某某、尹某某、岑某某、“竹鸡”再次来陈某某居住的廉江市**镇**村岭头一果园处,岑某某带来了“冰毒”,陈某某拿出吸毒工具准备一起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扣押了疑似毒品3小包及吸毒工具等。

二、贩卖毒品罪

1、2020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岑某某收到陈某某要求购买200元冰毒的电话后,遂将1小包冰毒装在一个仙人嶂矿泉水瓶中,然后将该矿泉水瓶放在廉江市**村荔枝岭路边,并用微信拍照圈出矿泉水瓶发给陈某某,让陈某某自己到该处拿毒品。当天12时许,陈某某到廉江市**村荔枝岭路边拿到装着冰毒的矿泉水瓶后,就在微信上转了185元给岑某某,并称留15元买烟。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岑某某要求购买200元冰毒。被告人岑某某将1小包毒品用广告纸包好放在廉江市良垌镇东朗村路口对面的加油站处一红白相间的路障下,通过微信告知尹某某到该处拿毒品。后来尹某某到该路障下拿到毒品后,将200元的现金交给陈某某转交给岑某某。

3、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岑某某接到陈某某要求购买200元冰毒的电话后,就将1小包冰毒用白色纸巾包着,然后用透明胶布绑好用石头压着放在良垌镇中心小学门口的一裸树下,放好冰毒后,被告人岑某某就叫陈某某到该处拿毒品。陈某某到该处拿到毒品冰毒后,将200元现金人民币放在该处的石头下压着。被告人岑某某还没去领取该200元毒资就于2020年04月21日15时许,在陈某某居住的廉江市**镇**村岭头一果园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岑某某处扣押3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重,该3小包可疑毒品冰毒共净重0.84克,经鉴定,均检见甲基笨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岑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岑某某现在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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