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福建泉州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运城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号第**组。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害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乡**栋**单元**号家里上网时, 点击一张app二维码后,被骗56721元,收款名为陈某某的中信银行账户(62176814********)。经查,2019年许,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认识“蛮大人”(绰号“大狗”,身份不详,在逃),“蛮大人”介绍陈某某前往天津办理自己户名的电话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售卖给被告人崔某某,承诺其可获得 26000元报酬。2020年4月,陈某某前往天津,在崔某某的陪同下,共向天津市静海区政务中心申请办理了“天津市静海区**副食店”、“天津市静海区**建筑材料店”、“天津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均为陈某某,后陈某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材料交给崔某某,崔某某支付700元劳务费,后崔某某将陈某某的证件交给郁某某,郁某某(男,身份不详,在逃)给其2000元报酬。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警方抓获。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为非法获利,向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660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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