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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崔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厦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村**幢**室,现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公寓**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厦门**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一里**号**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均系厦门**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负责在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号的经营场所向客户销售车辆。其间,因为购车客户李某某和付某某没有驾驶证,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遂通过其他人员(另案处理),以每本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为李某某和付某某共伪造了2本驾驶证,并提交给公司用于后续办理车贷按揭。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伪造的驾驶证复印件、通话记录、车辆按揭贷款材料、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件核查复函意见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付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6、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伙同他人伪造驾驶证2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静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45952****,1815088****。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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