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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左某某等六人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4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巷。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9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姚某甲、吕某某、左某某、沈

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林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告人胡某某、姚某甲、吕某某、左某某、沈某某以放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乙23000元、被害人黄某甲3000元、被害人顾某某5000元、被害人曹某甲5000元、被害人曹某乙9900元、被害人欧阳某某3000元、被害人马某某5000元、被害人赵某甲9980元、被害人黄某乙29980元、被害人包某某2500元、被害人华某某6000元、被害人卢某某3000元、被害人雷某某9900元、被害人梁某某3000元、被害人赵某乙5000元,共计123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乙、黄某甲、顾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欧阳某某、马某某、赵某甲、黄某乙、包某某、华某某、卢某某、雷某某、梁某某、赵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姚某甲、吕某某、左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姚某甲、吕某某、左某某、沈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232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张金峰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姚某甲、左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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