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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巩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10年4月29日因犯盗窃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8000元。于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巩某某一起先后来到莒南县道**镇**村**村实施盗窃,盗窃杨树9棵、汽油1桶、摩托车1辆,价值8002元。其中被告人巩某某参与盗窃杨树9棵、摩托车1辆,价值795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巩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来到莒南县道**镇**村,盗窃被害人陈某甲杨树1棵、被害人陈某乙杨树1棵、被害人卢某某杨树1棵、被害人李某甲杨树3棵、被害人李李某乙杨树1棵、被害人严某某杨树2棵,后将杨树销售牟利。经鉴定被盗杨树价值为5652元。

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巩某某、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莒南县**工地,盗窃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工地门口的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00元。2019年10月1日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文某某。

3、2019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大棚内的汽油一桶,后因害怕被抓又将汽油送回被害人处。经鉴定被盗汽油价值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照片、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文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唐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巩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巩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巩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昊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巩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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