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巫某某结伙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申请担任“斗斗十三水”赌博网站的代理,并创建“100211低调家族5米”的爱约群,组织、招引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人利用上述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巫某某、陈某某通过向上述赌博网站低价购买“钻石”后高价销售给参赌人员的方式获利(参赌人员开房间赌博需消耗一定数量的“钻石”),共计非法获利15451.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书证;
2赌博软件截图、赌博群成员截图、游戏软件后台钻石充值、提现记录等电子书证;
3证人张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巫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招引不特定多人多次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5451.2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陈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缪俊隆
(院印)
附:
1.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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