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应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6年9月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 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8年8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8年8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9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0年9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9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0月12日被临海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吸毒,于2012年12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8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泗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7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4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3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2019年与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的事情怀恨在心,2020年3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发现沈某某的车牌号为浙JD****的宝马轿车停在临海市杜桥镇东方会塘一小区内一出租房楼下,遂纠集被告人应某某一同用手将该宝马轿车后视镜折断。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沈某某宝马轿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104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杜桥镇塘一小区一幢出租房十楼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应某某到杜桥派出所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已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谅解书、看守所不予羁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行政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应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665****. 

2.《认某某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