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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庞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村**组,住钟祥市郢中镇董家巷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至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69克,共计3.76克;被告人庞某某明知陈某某贩卖毒品,仍然帮助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0.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02克,共计0.1克。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五金机电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殷某某10颗麻果和一小包冰毒,计重0.9克。

2、2020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钟祥市镜月湖大道九五宾馆3楼电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2颗麻果和少许冰毒,计重0.18克。

3、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庞某某在钟祥市镜月湖大道九五宾馆308号房间时,吸毒人员李某甲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来宾馆交易。陈某某安排庞某某将1颗麻果和少许冰毒送到宾馆大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交易完成后,李某甲准备开车回家时,在九五宾馆门前被抓获。从李某甲裤子口袋里搜到一个透明小塑料袋,内装有1 颗红色药丸和少许白色晶体,经称量红色药丸净重0.08克,白色晶体净重0.02克,共计0.1克。

4、202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钟祥市郢中镇中果园街兴业宾馆对面的老米厂小区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4颗麻果,计重0.36克。

2020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钟祥中百商场对面巷内被抓获,在其随身的黑色布背包中查获三个透明小塑料袋,其中标号为1的小透明塑料袋内装1颗红色药片及粉末净重0.16克、标号为2的小透明塑料袋内装4颗红色药片净重0.39克、标号为3的小透明塑料袋内装10颗红色药片净重0.9克、布背包外口袋散落的1颗红色药片净重0.1克、白色晶体净重0.67 克。经鉴定,上述红色药片、粉末及白色晶体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照片附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称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殷某某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庞某某的社区戒毒决定书、陈某某及庞某某的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殷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钟祥市公安局检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7.涉案人员通话、转账截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3.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庞某某明知陈某某贩卖毒品,仍然帮助其送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庞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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