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2000********,汉族,小学六年级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2001********,汉族,初中一年级肄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商量让被告人康某某冒充被告人陈某某父亲,以被告人陈某某父亲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郑某某借钱并许诺会还给被害人更多的钱和一套房子,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从2020年9月份至12月份二人共骗取被害人213653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35000元,被告人康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甲、康某甲、余某某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供述与辩解;5.陈某某、康某某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告人陈某某父亲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康某某现被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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