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8********,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赣南师院,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中海东郡B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五里**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路**号**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道**路**号**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道**号**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巷镇**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郑某某、敖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初,龙南县**局通过江西省**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将位于龙南县**大道三期市政道路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姜某某、郑某某、敖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了解到招标信息后,为非法牟利,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等人组织、挂靠、联系吉安市**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2016年9月5日,吉安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格为2628.689564万元。中标后,张某某等人以431万元将该工程转让给叶某某。
案发后,张某某等人退交非法所得431万元,郑某某、敖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分别退交涉案款物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敖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郑某某、敖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等人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和名义,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敖某某、陈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超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敖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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