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2006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街道**社**街**社**幢**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去到本区**镇**村**号,入户盗去被害人郭某某家中黑色手提包一个(内有手机一台、身份证等证件)。
2020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去到本区**镇**村**号,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廖某某入户实施盗窃,盗去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手机一台;得手后,二被告人又以相同方式去到相邻的**镇**村**号继续实施盗窃,盗去被害人梁某某家中黑色手袋一个(内有现金若干、身份证等证件)及红米牌7A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2元)。
2020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去到本区**镇**村**号,由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负责看风,廖某某实施入户盗窃,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现金1000元、红酒2瓶、黑色双肩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元)。
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去到本区**镇**村**号,由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负责看风,廖某某实施入户盗窃,盗去被害人何某某家中钱包一个(内有现金数百元)、红米手机一台、长裤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可可
检察官助理:梁海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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