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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廖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衡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31日,廖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6月28日,廖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县**镇**开发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衡阳县**村**镇**号,现住衡阳县**镇**村**花园小区**室。2017年6月30日,阳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现住衡阳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长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绰号矮子、斌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07年10月31日、陈某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6月28日,陈某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镇**市场**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八,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镇**村**花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丙,绰号飞龙、廖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阳某某、许某某、左某某、陈某乙、周某甲、贺某某、廖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陈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受案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8年5月15日晚上,被害人易某某在衡阳县**镇黑色玫瑰网吧上网时,与网管吕某某因之前的借款利息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某戊在网吧内购物发现二人争执,上前询问,与吕某某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吕某某打电话告知网吧老板廖某甲被打一事。被告人廖某甲闻讯,联系了被告人陈某乙,各自携带一根电棍、一根警棍赶到网吧。被告人廖某甲简单询问是谁打了吕某某之后,便用手中电棍狂殴被害人陈某戊、易某某,手中电棍打断之后,又从被告人陈某乙手中接过警棍继续殴打二被害人。被害人陈某戊身体不适瘫倒在地,被告人廖某甲将其强行拖起,让二被害人一起跪在地上认错。不久,被害人陈某戊昏倒,易某某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庚(另案处理)认为杨某某赚了钱,对他们爱理不理,商量后决定去教训杨某某。2020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庚、陈某甲得知杨某某在陈某己家赌博,于是纠集另外三人携带砍刀前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将陈某己家门喊开后,与其他人一起强行将杨某某拖出房屋,杨某某抓住楼梯间栏杆抗拒,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等人用砍刀及走廊上闲置的木棍殴打杨某某。杨某某疼痛撒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又强行将其拖至楼下并用砍刀、木棍围殴。群众报警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殴打杨某某后,担心受到法律制裁,于是找杨某某私了。杨某某要求两人赔偿医药费等损失。2020年2月12日中午,陈某乙在酒店为其小孩举办满月酒席。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左某某、陈某庚坐在同一包厢吃饭,席间陈某甲、陈某庚讲到杨某某要求赔偿,但是他们拿不出钱。被告人廖某甲提出既然是在陈某己家里发生的事情,他也要承担部分赔偿款,提议饭后大家一起找陈某己,在场其他人员同意。饭后,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陈某丙、许某某、左某某、陈某庚陆续赶到陈某己家楼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将陈某己喊下来,让其出杨某某的医药费。陈某己答复与他无关,不会承担。被告人廖某甲听后责骂并殴打陈某己。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庚、陈某丙、许某某、左某某见状纷纷上前围殴陈某己。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冲到附近一个做饭的棚子内拿了一把菜刀、被告人左某某拿了一块砧板、被告人许某某从其摩托车后座下拿出一把杀猪刀准备殴打陈某己均被别人拦截并抢下凶器。陈某己妻子谢某某上前劝阻,也被殴打。群众报警后,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陈某庚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己、谢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4、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害人周某乙在重庆市沙坝区**号**栋楼下牛肉馆邀请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朋友“金立”吃饭。被告人许某某、“金立”分别携带一根甩棍赴约。席间,被告人许某某向周某乙要钱遭拒,便拿出携带的甩棍打在周某乙头部,致使其前颞部流血。被告人许某某、“金立”见状携带凶器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罪

2020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廖某丙、王某甲在廖某乙的奶茶店内玩。被告人阳某某、贺某某与陆续赶来的赌客文某某等人一起在贺某某邻居家“开船”赌博。21时左右,被告人阳某某给陈某甲打电话,讲赌场有人作弊,让其带人过去。于是被告人陈某甲让廖某乙开车送在场的人过去。22时左右,被告人阳某某接陈某甲、陈某乙、廖某丙、王某甲、廖某乙进入“开船”赌博的民宅。廖某乙与王某甲到场不久后离开。被告人阳某某与陈某甲以文某某作弊为由,将其按在墙上,从其身上搜出了一副耳机、一个手机。被告人贺某某将文某某放在赌桌上的1.6万元放在身上,与被告人阳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丙等人逼问文某某同伙是谁。被告人阳某某、贺某某又讲包括自己在内在场赌客合计输了7万元钱,让文某某把钱退出来。文某某否认作弊,被告人阳某某、陈某甲、贺某某对其拳打脚踢。但文某某仍否认作弊,辩解自己身上的设备是为了防止别人作弊,只赢了约1万元钱,也没有同伙。在被告人贺某某提议下,被告人阳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丙等人强行将文某某带上车,带到**故居前的空地上,先让文某某淋雨,接着被告人陈某甲使用鸡毛掸子抽打文某某,阳某某、贺某某、陈某乙、廖某丙责骂文某某不老实。被告人贺某某又提议将其扔到水塘里。文某某被逼无奈,自己走入水塘站在水塘边的台阶上,水没过膝盖。被告人陈某乙、廖某丙见状离开回家。一会儿,被害人文某某被冷得受不了,就联系邹某某送钱过来。被告人阳某某、贺某某、陈某甲才让文某某上车。次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阳某某、贺某某、陈某甲将文某某带至世纪网吧门口。邹某某从西渡赶到洪市镇世纪网吧,与被告人贺某某协商,并劝其不要将事情搞大,不论文某某是否输钱,这1.6万元钱退给被告人贺某某就算了,留他在这里也没有用,反而会触犯法律。因被告人贺某某与邹某某是朋友关系,贺某某考虑才同意放人。文某某被邹某某送回家中。被告人阳某某、贺某某当场分给陈某甲5000元。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分给廖某丙1000元、分给陈某乙900元。

三、赌博罪

1、2017年12月底一天,被告人廖某甲在其家中三楼组织多名赌客、陈某丁、阳某某、 “开船”赌博,从中抽取水子10000余元。

2、2018年4月一天,被告人廖某甲在衡阳县**镇**门面组织多名赌客衡阳县**镇**组**段、阳某某、 “开船”赌博,从中抽取水子2000余元。

3、2017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廖某乙、阳某某、周某甲合伙在衡阳县**镇**村一民宅组织多名赌客陈某丁、王某甲、王某乙、、左某某“开船”赌博,廖某乙从中抽取水子近5000元。

4、2017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廖某乙、阳某某、周某甲合伙在衡阳县**镇**宾馆组织多名赌客陈某丁、王某甲、王某乙、左勋、左某某“开船”赌博,廖某乙从中抽取水子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5.被害人陈某戊、易某某、杨某某、陈某己、谢某某、文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阳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左某某、陈某丙、廖某乙、周某甲、贺某某、廖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许某某、陈某乙、左某某、陈某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阳某某、陈某甲、贺某某、陈某乙、廖某丙因索要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阳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许某某、左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阳某某、陈某甲、贺某某、陈某乙、廖某丙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阳某某、周某甲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阳某某、左某某、许某某、陈某丙、廖某乙、周某甲、贺某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丙、陈某乙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阳某某、陈某乙均犯有数罪,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阳某某缓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丙、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贺某某、周某甲、廖某乙、廖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阳某某被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被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陈某丙、陈某乙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被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贺某某、廖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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