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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留村乡大营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7日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63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车村***号。2014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6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车村***号,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北大街兴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楼大厅拦截、追逐准备投标的被害人李某某,并将李某某的标书抢走,后还给李某某,导致李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投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峻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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