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眼睛),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黔江区**设计服务部,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街**号**单元**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6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3********,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中介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出租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在黔江按揭了一辆2017款宝马520Li型车,之后在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黔江车管所)办理车辆上户手续,该车车牌为渝D****,并在该所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以下简称羊坝头支行)贷款25万元。
2018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为筹集赌资,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如何将自己按揭的渝D****宝马车再次办理抵押贷款,李某某告知需要先在黔江车管所解除抵押后,才能重新办理抵押贷款,而在黔江车管所解除抵押登记则必须要有相关的手续。李某某明知张某某的渝D****宝马车处于抵押登记状态,但为了获取为张某某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中介费,知道只有通过办理一套假手续,才能让黔江车管所将该渝D****宝马车解除抵押登记状态。
2018年4月10日,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和帮助下,李某某带上张某某一起到经营黔江区**设计服务部的被告人陈某某商量,由陈某某伪造相关单位电子印章和羊坝头支行营业执照,并收取制作假印章、假材料的费用。
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Photoshop软件Core1DRAW绘图软件,在其店里的电脑上,伪造了羊坝头支行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区分局(该单位不存在)两枚印章,还伪造了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区分局作为登记机关的羊坝头支行营业执照,并用伪造的两枚印章分别盖在营业执照上的银行名称和登记机关处。
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了落款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头坝支行(该银行不存在)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渝D****车辆登记证书遗失证明、汽车解除抵押委托书,然后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伪造的羊坝头支行印章彩印在上述伪造的相关文书上。陈某某将这套假手续伪造好后,李某某支付陈某某400元。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拿着上述伪造的资料到黔江车管所顺利将该渝D****号宝马轿车解除抵押,并在黔江车管所补办了渝D****号宝马轿车的登记证书。同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将车辆抵押给天津恒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申请到贷款人民币27.2万元。目前,被告人张某某与天津恒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同借款纠纷,已经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和解。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黔江区**设计服务部进行搜查,从该服务部的三台电脑中,发现该三台电脑中储存了陈某某伪造的500余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电子印章。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黔江区创佳图文设计服务部被抓获归案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说明、伪造的杭州羊坝头支行营业执照、伪造的杭州羊头坝支行关于借款人张某某贷款结清的证明、伪造的杭州羊头坝支行关于遗失渝D****的车辆登记书的证明、伪造的杭州羊头坝支行汽车解除抵押委托书、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案件照片、黔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证明、张某某渝D****车辆抵押于杭州羊坝头支行的相关系列手续、杭州羊坝头支行印章、杭州羊坝头支行证明、杭州羊坝头支行营业执照、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章模、张某某渝D****车辆抵押及解押相关记录、张某某渝D****车辆抵押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系列手续、张某某尾号为****建设银行卡获取的贷款记录、张某某向李某某手机银行转账65676.80元等的照片、张某某在网络赌博“百家乐”网站的截图照片、黔江区**设计服务部营业执照照片、税务登记证照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分局的情况说明、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
3. 搜查笔录及照片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宝马车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李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
4.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同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该共同犯罪活动中,三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故不分主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两罪均可以适用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礴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696****;被告人张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9300****;被告人李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827****
2.案卷7册、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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