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72001********,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沙坪坝区**学院学生,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碧水云天**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97********,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路**栋**,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路**栋**。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经共谋后,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家中、沙坪坝区**碧水云天**号租赁屋内,架设域名为:******、******等,网站名为“**吧” 的网站,租赁服务器,与张某某共同出资作网站推广。陈某某再将网站域名、管理控制台账户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在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路**栋**家中,将从网上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至该淫秽网站。互联网用户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网站的充值窗口向陈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26.8元、48元、98元获取VIP资格,或者充值获取网站“金币”,会员以VIP资格或者“金币”观看网站的淫秽视频。截至2020年4月,陈某某、张某某共牟利1.7万余元。经勘验、鉴定,“**吧”网站上的30段视频,内容露骨,宣扬裸体性交、性淫乱场景、宣扬西方性开放观念,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曾某某、唐某某、李某某、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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