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卓某,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6日、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设立范特西视频网站,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收取会员费和销售捆绑广告的方式,通过范特西视频网站传播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流浪地球》、《摔跤吧!爸爸》、《湄公河行动》、《西游记女儿国》等多部影视作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范特西视频网站传播的侵权影视作品视频文件数量为1290份,收费会员数为1413人。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著作权属证明、民事判决书、核查证明、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许某某、莫某某、裘某某等十五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十四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李某,联系方式1367110****;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卓某,联系方式136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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