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临泉县**中学**超市。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于2019年7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0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8********,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临泉县**中学**超市。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于2019年7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临泉县**中学**超市内从事法轮功资料的制作活动,制作或持有法轮功书籍67册,法轮功平安符69个,法轮功真相币442张,李**挂像3幅,法轮功宣传年历2本,法轮功宣传单页1张,以及用于下载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电脑2台、彩色打印机2部;2018年8月14日陈某某向代某某传播法轮功书籍2册,法轮功真相币56张;2018年以来张某某使用陈某某制作的法轮功真相币到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传播法轮功真相币;2019年7月份张某某向一名老年妇女传播法轮功书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崔向安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为临泉县**中学**超市;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换押证1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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