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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0时30分许,在辽阳市***区**家电门前路边,蔡某某(已判刑)酒后驾驶车辆与王某某驾驶的杨某某的车辆发生追尾,双方协商由蔡某某赔偿杨某某的损失。因蔡某某没有钱赔偿,杨某某等人便要报警。当日21时许,蔡某某的朋友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来到现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分别持刀追砍杨某某、王某某,致王某某左上肢、左手、左臂多处被砍伤,左桡骨头骨折,左肱三头肌部分断裂,左肘关节囊撕裂,左环指指深屈肌腱断裂,左环指指神经断裂,左臂部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照片、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温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后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

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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