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农场**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罗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梅州市**县人,住万宁市**农场****队,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农场**桥头的**小吃附近喝酒聊天,席间陈某某跟张某某谈到潘某甲欠债不还的事。陈某某与张某某喝酒至次日凌晨,陈某某骑张某某的电动车载着张某某,途经兴隆税务局路段时,陈某某看到潘某甲父亲潘某乙的轿车停放在停车场,陈某某想到潘某甲欠钱不还,出于报复,陈某某将电动车停在路边,指使张某某砸该轿车,张某某就在路边捡石头砸该轿车的玻璃及车身,砸后陈某某骑电动车载张某某离开现场。陈某某骑电动车载张某某离开现场一段路后,陈某某又载张某某返回现场看潘某甲是否出现,陈某某、张某某返回现场时被民警抓获。

经价格认定,被砸的轿车为凯迪拉克牌,损失价值人民币22983元。案发后,陈某某家人向潘某乙赔偿人民币5万元,潘某乙对陈某某、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车辆注册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报复他人,任意打砸他人轿车,造成损失价值229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高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