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路**号**室。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12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
二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借被告人张某某经营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南路288弄97号旁的一无名棋牌室,开设“百家乐”赌场并抽头渔利。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甲、吴某某、金某某、祖某甲、查某某、王某乙、祖某乙、包小付、徐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上述时间租借被告人张某某经营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南路288弄97号旁的棋牌室,开设“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2、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赌资予以收缴的情况。
3、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情况。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结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陈冲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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