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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花园****室。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棒冰),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2003年先后三次因赌博等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罚款;2004年9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2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志,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洪某某、苗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张家港市凤凰镇等地租赁场地开设赌场,均由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场地,多次组织艾某某、赵某某、汪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曹某某、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洪某某、苗某某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39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抽头渔利15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一房屋开设赌场,组织艾某某、汪忠琴、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 余元。

2.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凤**工业园附近一房屋开设赌场,组织艾某某、胡某某、代某某、曹某某、余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 余元。

3.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艾某某、李青、胡某某、葛某某、代某某、吴刚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 余元。

4.2019年10月6日晚,洪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艾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洪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余元。

5.2019年10月19日晚,洪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洪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 余元。

6.2019年10月20日晚,洪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洪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 余元。

7.2019年10月21日晚,洪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陈某某、艾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洪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900 余元。

8.2019年10月15日下午,苗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苗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 余元。

9.2019年10月17日下午,苗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江阴市**镇**堂**号开设赌场,组织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苗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余元。

10.2019年10月19日下午,苗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陈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苗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 余元。

11.2019年10月21日下午,苗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寻找、租赁的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组织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汪某某、艾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苗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艾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雄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被告人陈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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