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至9月26日,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建立“白金牛牛”微信赌博群,利用该群组织他人通过“牛牛”进行网络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为该微信赌博群管理员负责管理群内纠纷处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为该微信赌博群财务负责核对微信赌博群账目统计等工作。期间,该赌博群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黄某甲账户(卡号62305206900********)、中国建设银行郑某某账户(卡号62170018400********)、中国建设银行黄某甲账户(卡号62170018400********)累计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48682232.74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受雇期间尚未领取工资,被告人张某某获利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9 年10月4 日、2019 年10月23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黄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受雇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收取赌资累计人民币48682232.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4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二)案卷材料五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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