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岩,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发条娱乐”(曾使用“超凡娱乐”、“方块娱乐”、“万能娱乐”等名称)系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广并招募代理,由代理吸引不特定网络参赌人员安装、使用软件,组织网络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平台根据网络参赌人员盈利的5%进行抽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各级代理。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被平台发展为三级代理;而后,被告人陈某某发展被告人张某某为平台四级代理;被告人张某某又发展他人为平台五级代理,陆续招揽参赌人员进入平台赌博,并从中获利。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共计招揽79名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万能娱乐”软件(其中一名为绍兴市越城区人),为平台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92824.68元,从中获利人民币7407.79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共计招揽22名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万能娱乐”软件,为平台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79047.28元,从中获利人民币78415.59元,实际从他人注册赌博账号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8000余元。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星光大道老头儿油爆虾餐厅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蓝天小区门口路边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均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后台管理系统截图、微信账号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祝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均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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