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其同居女友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后,在本市东丽开发区天津**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上班时间,以夹带私藏等方式多次盗窃公司车间内的电磁线,后将部分电磁线变卖,部分电磁线藏匿于其租住处。案发后,民警在其租住处查获电磁线共计81.5公斤。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磁线单价为人民币44.57元/公斤。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查获的81.5公斤电磁线已发还给天津**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1份;
5、辨认笔录2份、搜查笔录1份;
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兴兰
代理检察员:漆 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随案移送VIVO牌手机1部(现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开发区派出所)。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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