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小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安顺市开发区**镇*城**医院对面一自建房处,通过搭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自建房楼梯处的一辆黑红色立马牌LM1200DT二轮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860元。
2、2020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安顺市开发区**镇*城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城自家一楼窗户边的一辆立马牌极锋加长ZME2055二轮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二人将该车销赃并分配了赃款。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769元。
3、2020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来到安顺市开发区**镇**广场附近,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广场对面台球室门口的一辆黑红色绿麒TDR10Z二轮电动车盗走,三人实施盗窃后让祝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进行销赃。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为925元。
4、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安顺市开发区**镇**医院门口,通过搭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AM500DQT-5A二轮电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788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登凤
检察官助理 杨 芳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张某某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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